(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加意、陶虎与陶虎、陈华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加意,陶虎,陈华良,李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卢加意,农民。被告:陶虎。被告:陈华良。被告:李德军。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卢加意诉被告陶虎、陈华良、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卢加意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卢加意不预交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