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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文玉与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玉,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805-1号原告李文玉,女,生于1961年12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宋春丽,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郑本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玉与被告菏泽华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