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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天堂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74号罪犯宋天堂,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天堂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继续向被害人退赔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10080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59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宋天堂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天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天堂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天堂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