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文红与王洪全、孙永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088号申请人:刘文红被执行人:王洪全被执行人:孙永香被执行人:王景周被执行人:王景华被执行人:王振宁申请人刘文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全、孙永香、王景周、王景华、王振宁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寿羊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王振宁妻子魏冬梅15015.58元,王振宁交法院5000元,王景周交700元,共计已执行到20715.58元。对王洪全和王景周各拘留一次。其它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羊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