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国良与李修涛、叶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良,李修涛、叶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良。被执行人李修涛、叶春云。本��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