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师吉旺、司瑞珍与师朵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师吉旺,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司瑞珍,女,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爱斌,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朵根,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吉旺、司瑞珍与被告师朵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吉旺、司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师吉旺、司瑞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俊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