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水涛与华纪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蒋水涛,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纪梁(又名华纪良),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水涛与被告华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水涛负担。审判员张佛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桑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