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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管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与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恢复原状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管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张侠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军,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住所地:四平市。负责人:李忠慧。上诉人沈阳铁路局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四平工务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管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的侵权纠纷一案,涉及的是铁路专用线的侵权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纠纷案件,专门管辖是排他性管辖,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和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项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条:“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和第42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专用线属于铁路运输设备,应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管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或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的前提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专用线被拆毁而要求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该诉讼与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无关,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故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