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杨慧与杨慧、张友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09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陈爱军。委托代理人:施融。被告:杨慧。被告:张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杨慧、张友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0元,依法减半收取436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