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建宁与被执行人朱铭、周建华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宁,周建华,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罗建宁,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铭,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建宁与被执行人周建华、朱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0000元及利息。收案后,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履行义务,督促其限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华名下苏A×××××号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