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智卿与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卿,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智卿。委托代理人徐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仲添。原告王智卿与被告昆山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智卿承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