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赵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闫喜龙,经理。被执行人赵小平。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与赵小平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赵小平所返还的物品,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