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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佳丽与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丽,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李佳丽。被告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18-2号。法定代表人梁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丽诉被告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丽以已与被告广西雄基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凭祥第一分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佳丽负担。审 判 长  周华贞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黄佳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