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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伊德日斯·马木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德日斯·马木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1号原告:伊德日斯·马木提,工人。委托代理人:阿布力米提·苏来曼,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负责人:张旋,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德日斯·马木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补充鉴定结果未构成伤残等级,于2015年9月14日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德日斯·马木提撤诉。本案受理费273.73元,减半收取136.87元,由原告伊德日斯·马木提负担。审判长 吾吉·肉孜审判员 周          丽陪审员 肉     孜     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热     孜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