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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宇翔与邓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翔,邓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04号原告:张宇翔,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邓光辉,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翔诉被告邓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宇翔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张宇翔负担。审 判 长  李新程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肖明梁雅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