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樊善威与邱镜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善威,邱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4638号申请执行人:樊善威,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邱镜泉,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樊善威申请执行邱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邱镜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善威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4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书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