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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焕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增,陈爱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陈焕增,男,生于1963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陈爱君,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焕增、陈爱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判。诉讼中,原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主动到庭要求开庭审理,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增、陈爱君委托代理人李延辉,被告人民财保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焕增、陈爱君诉称:2015年8月4日22时00分许,雷钧醉酒后驾驶鲁A11F**小型轿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章丘市普集镇中心大街路口时,与沈传悦(载陈硕)驾驶的停靠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陈硕经抢救无效死亡、沈传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硕、沈传悦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民财保济南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鲁A11F**小型轿车投保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因雷钧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保留对车主郭景霞及驾驶雷钧追偿的权利。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另,该事故还造成沈传悦受伤,交强险应为其预留赔偿份额。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2015年8月4日22时00分许,雷钧醉酒后驾驶鲁A11F**小型轿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章丘市普集镇中心大街路口时,与沈传悦(载陈硕)驾驶停靠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陈硕经抢救无效死亡、沈传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硕、沈传悦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陈硕受伤后,被送往章丘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共花费医疗费50349.9元,2015年8月12日,陈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章丘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1份、住院病历1份、住院收费票据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火化证明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584440元(29222元×20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陈硕系农业家庭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之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陈硕户口性质,本院确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237640元(11882元×20年)。4、鲁A11F**小型轿车车主为雷钧之妻郭景霞,在被告人民财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雷钧驾驶事故车辆与沈传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硕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雷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因雷钧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人民财保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予赔偿,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此次事故的另一受伤人员沈传悦明确表示放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可全部用于赔偿原告之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焕增、陈爱君医疗费1万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焕增、陈爱君死亡赔偿金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陈焕增、陈爱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忠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