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永利与杨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利,杨东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67号原告安永利,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被告杨东明,男,25岁。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喜顺,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安永利诉被告杨东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永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东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永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利撤回对被告杨东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安永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振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