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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松、冉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冉健,肖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号申请人:陈松,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冉健,曾用名冉召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肖广英,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冉健之妻。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冉健、肖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号、皖L×××××号、皖L×××××号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冉健、肖广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冉健所有的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皖L×××××号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陈松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顺河路针织厂宿舍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1号申请人:陈松,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71号13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506040010。被申请人:冉健,曾用名冉召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芦村行政村李楼村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06302831。被申请人:肖广英,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05052826。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3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陈松自愿撤回对冉健、肖广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冉健、肖广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李梅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