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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树茂与李桂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茂,李桂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李树茂。委托代理人李贵武,无职业。(系原告之子)被告李桂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云芹,无职业。(系被告之妻)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桂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李树茂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