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树茂与李桂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茂,李桂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李树茂。委托代理人李贵武,无职业。(系原告之子)被告李桂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云芹,无职业。(系被告之妻)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桂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李树茂负担。审判员 高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