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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贾陆顺、胡国宏犯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陵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陆顺,绰号胡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山西省晋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城市泽州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4月15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9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本案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长治市,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长治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赵欣、侯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酒后走至陵川县城崇安西街百货大楼路段,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劫取行人秦某某的三星牌S4型手机1部。经陵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牌S4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77元。经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该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有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抢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贾陆顺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在陵川县秦家庄乡打工期间,于2015年2月11日同工友李某甲中午饮酒后搭乘公共客车到陵川县城玩耍,贾陆顺在车上对胡某某说:“我让你打谁你给我上手就行”,胡某某回答:“没有问题”。三人去到陵川县城,贾陆顺带胡某某、李某甲找到经营修理部的朋友许某某,共同饮酒至下午5时许,三人乘坐出租车去到县城百货大楼附近,下车步行至百货大楼南门处时,贾陆顺与李某甲发生争吵,斥责李某甲没请其喝酒,李某甲受斥骂独自离去。贾陆顺又斥骂胡某某,指责胡某某不像个东北人,二人行走拉扯间,贾陆顺便用身体撞击对面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秦某某,对秦某某施以拳脚,辱骂秦某某,胡某某也上前拽着秦某某的头发将秦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踩住秦某某的脖子使其不能动弹,贾陆顺顺势将秦某某口袋中的三星S4型手机抢走,胡某某将脚放开。秦某某起身后欲打电话报警找不到手机,边吆喝过路的熟人帮忙报警,边向陵川县公安局方向跑去,胡某某恐吓秦某某不准报警,与贾陆顺追扯着秦某某跑至公安局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控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贾陆顺将劫取的手机丢弃在公安局值班室门口的地上,公安干警发现后交秦某某辨认予以发还。秦某某因外伤、头痛、头晕、面部疼痛到医院治疗,经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外伤后造成头皮下血肿,头部损伤为轻微伤。经陵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牌S4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7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贾陆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1日11点左右,我、胡某某、李某甲三人先在陵川县秦家庄乡司家河村喝了2、3斤白酒,后来到陵川县城环城路上找“红斌“,四个人在修理部又喝了2斤白酒。我喝多了,不知道什么时间从”红斌“家出来的,也不知道怎么又走到了陵川县县城一个商场门口,我记不清因为什么就和胡某某两个人相互拉扯开,我们两个人拉扯中间一个男子步行经过,他从旁边经过时好像蹭着我们了,是否蹭住,我记不清了,我和胡某某就打开那名男子了,具体怎么打来记不清了。我这个人酒性不好,喝上酒就克制不了自己,那天我打陌生男子的具体过程确实记不清,要说我抢手机,倒是有可能是我打陌生男子,陌生男子要打电话报警,我才会夺了他的手机不让他打电话报警。我真是喝醉酒什么也记不起来了,我要认罪服法,认罪悔罪,请求人民法院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改过机会。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11日下午两点多,我和贾陆顺、“老胖”从秦家庄司家河出来,在贾掌村路口坐一辆长治到陵川的客车到了陵川县城。贾陆顺带找到一个叫“红斌”的人,我们三人在“红斌”修理店和“红斌”喝了两瓶白酒,从“红斌”处坐出租车到了县城一个十字路口下车,我们继续往前走,因为我是第一次来陵川县城,所以具体往哪个方向走的我不清楚,我记得路北有一个商场,具体什么名字我没有注意,当时贾陆顺和“老胖”在前面走,并且两人走在马路中间,我跟在他俩后面,过来一辆出租车,贾陆顺就把出租车拦下来,出租车停下后,贾陆顺双手按在出租车的引擎盖上,出租车司机下车后问贾陆顺干什么,贾陆顺说我们打车,然后,我和老胖就一起把贾陆顺拉开,并和出租车司机说,没事,他喝多了。然后我和老胖就拉着贾陆顺一起走到路北边的马路沿上,我和贾陆顺说,你喝了多少酒啊?贾陆顺说,你管我喝多少了。继续往前走,贾陆顺和老胖说,你不是说你在陵川耍的好,也不带兄弟唱个歌、洗个澡。老胖说,我耍的也不行,咱们弄个车就回去。我看他俩吵起来就把他俩拉开,拉的时候贾陆顺打了我一拳,接着贾陆顺朝老胖说,你该去哪去哪。然后老胖就走了。这时贾陆顺拽住我说,你就不是个东北人,东北人就不是你这样。我说,我不是东北人咋地?在之前我们来县里出门时,贾陆顺让我给他背着他的包,这样贾陆顺就和我说,你该干嘛干嘛去,把包给我。因为包里有贾陆顺的东西,他又喝多了,我怕给了他,他自己弄丢,所以我始终没有给贾陆顺包。当时贾陆顺还是拽着我,他说,老胖一直说在陵川耍的不错,来到陵川还是我让朋友请的咱们喝酒。我说,兄弟啥也别说了。然后我俩就一起继续朝前走,这时迎面过来一个陌生男子,贾陆顺上去撞了那个陌生男子就骂,你他妈的撞我,你不是在陵川耍的好吗?贾陆顺就动手打那个陌生男子,并且用手拽着陌生男子的领口子,还朝陌生男子问到,你是不是东北人。具体陌生人怎么回答的我记不清了。我看见贾陆顺动手打,我就过去搂着那个陌生男子,拽着他的头发把他摔倒在地,然后顺势按着那个陌生男子,我说,你不是东北人吗,我来会会你。接着我用脚踩着陌生男子的脖子位置,当时陌生男子被我踩着脖子动不了,然后贾陆顺在陌生男子的身上掏东西,但具体掏走什么东西我不清楚,随后我就松开了脚,站到一边去了。我看见陌生男子从地上起来后称自己手机不见了,然后贾陆顺又再次去拽那个陌生男子,后来的我记不清了,我也记不清我是被谁拽到了公安机关。当时贾陆顺喝酒喝多了,具体因为什么打的我不清楚,我是看见贾陆顺动手打,我才打的。贾陆顺是对那个陌生男子拳打脚踢,我先是抱着陌生男子,然后拽着陌生男子的头发将他摔倒,接着我又按着陌生男子,并用脚踩着陌生男子的脖子位置。我想贾陆顺是看见我把陌生男子控制住了,就想在陌生男子身上抢点东西,所以才在陌生男子身上掏东西。我是跟着贾陆顺来陵川县城玩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在来时的车上,贾陆顺和我说,我让你打谁你给我上手就行了。我说没有问题。二、被害人陈述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15年2月11日18时许,我下班到陵川县百货大楼买东西,我走到百货大楼南门路段看见两名像是喝多酒的男子相互拉扯着,我想他们喝酒了,我靠边走吧。我还没走到他们跟前,他们就朝我走了过来,其中一名低个子男子过来推了我一把,另一名高个子男子过来对我说,他喝多酒了,你推他干什么了。我说,是他喝多了推的我,我又没有推他。我不想和他们纠缠,但那名低个男子拉扯着我不让我走,并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并且那名高个子男子从背后将我打倒在地上,我赶紧站起来,那两名男子又将我打倒在地上对我拳打脚踢,高个男子还用脚在我脸上蹿了几脚,并说,信不信我弄死你。我说,你让我起来再说。我起来以后先往东面跑了几步,我掏上衣口袋里的手机准备报警,但没有找到手机,就吆喝路人赶快报警,同时看着这两名男子怕他们跑了,当时大个子男子还说,敢报警我弄死你。后来两个人一直追我,我边跑边看着他们两人,往陵川县公安局方向走,快到公安局大门口遇见公安局的人后,我吆喝他们,从公安局出来人才将他们二人控制住并且带进了公安局里。在公安局大门口时我掏遍全身衣兜也没有找到我的手机,我对着别人说,我的手机不见了。后来我一进到公安局一楼值班室,赵某某对我说在值班室门口发现一部手机,他拿给我看了看,就是我丢失的手机来。低个子男子先推了我一把,并开始对我拳打脚踢,高个子男子从身后将我打倒在地上,他们两个人对我拳打脚踢,高个子男子还用脚在我脸上跺了几脚。三、证人证言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11日18时许,我走到陵川县百货大楼南侧我儿子经营的零食店看看,看见有两个喝多酒的男人在旁边互相拉扯,听他们说话的口音是外地人,进去零食店几分钟出来后看见刚才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在打一个男人,被打的那个男人躺在地上,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还在对他拳打脚踢,我就赶紧打110报警,打了两次没打通,这时我看见地上躺着被打的男人站起来了,我才认出他是秦某某,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还是拉扯着要打他,我就问秦某某,怎么回事,你认识他们。秦某某说,不认识,赶紧报警。秦某某说完就往陵川县公安局方向跑,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拽着他打他,秦某某被拽着转了个圈,然后往公安局方向走了,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在后面追着,我又打电话报警,我看见公安局有人跑出来了,公安局有两个人过去把他们拉开,把那两个喝多酒的男人带进了公安局里面,我也跟着进去了,看见公安局的民警处置开我就离开了。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11日18时许,我站在陵川县公安局门口等人,听到有人喊,有人打建红了,快过来人。我就出了陵川县公安局大门,看见有两名陌生男子在陵川县公安局门口东侧路上拉扯着秦某某,其中一名高个子男子拽着秦某某的衣服,另外一名低个子男子拉着秦某某的胳膊,我就赶紧上前将那名低个子男子和秦某某分开,张某某也过来将另外一名高个子男子和秦某某分开,张某某将那名高个子男子拉进了公安局,秦某某跟在后面,我带着另外一名低个子男子也往公安局里走,那名低个子男子还骂了我两句,觉得那名低个子男子像是喝了酒。我将这名低个子男子带到大厅值班室门口时,我看见这名低个子男子从他自己口袋里掏出一部手机扔到了地上,我就捡了起来。到值班室后,秦某某在大厅值班室问,我手机哪了。我拿着捡起来的手机问他,他说是他的手机。6、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2月11日18时许,我开车到百货大楼接妻子,在南门口处看见路北侧地上仰面躺了个人,这时有一高一低两名男子正对他拳打脚踢,我过去停下车的时候一名高个子男子站着,用脚踩着躺着那名男子的脖子处,另外一名低个子男子半蹲着用手按在躺着的男子身上,当时也没有打,手按在身上干什么我没有看见,后来躺着的男子从地上起来,跑到我车边说,赶快报警,之后我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这一高一低男子追着并拉扯着他往陵川县公安局方向去了。7、证人李某丙证言2015年2月11日18时左右,在店里上班看见外面有人乱,就从店里面出来,看见一名男子正从地上起来,往公安局方向走,还有两名男子在后面追着,一直到了公安局门口,看见公安局的人都出来了,我就返回了店里面。8、证人许某某证言今年过年之前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贾陆顺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找我,大概下午4点左右,他和另外两个人坐了出租车到我的修理部,我们在我的修理部里喝了二斤35元一瓶的那种玻璃汾酒。喝到下午5点多的时候,酒喝完了。贾陆顺说要回长治,然后他们就打出租车走了。四、鉴定意见9、陵价证鉴字(2015)1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的三星牌S4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77元。10、陵公物鉴(法临)字(2015)032号鉴定文书秦某某外伤后造成头皮下血肿,头部损伤为轻微伤。五、书证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2月11日18时许,陵川县崇文镇城东社区居民秦某某来我局报案称:其途径陵川县崇文镇崇安西街百货大楼路段时,遭到两名男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并抢走其三星牌手机一部,请求我局查处,陵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1日决定对秦某某被抢劫一案立案。12、羁押手续陵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2日对贾陆顺、胡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并通知其家人,2015年2月15日延长对二被告人的拘留期限为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14日,2015年3月17日对二人以涉嫌犯抢劫罪执行逮捕。13、扣押、发还清单14、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二被告人均符合刑事责任主体构成要件。15、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015年2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秦某某下班步行途径陵川县百货大楼路段,被贾陆顺、胡某某采取殴打等手段打倒在地,并窃取其三星牌S4型手机1部。后犯罪嫌疑人贾陆顺、胡某某在陵川县公安局大门口附近被公安局人员控制并带回讯问。16、秦某某手机销售发票、证明(侦查2卷179-180页)17、贾陆顺前科证明:(1)释放证明书(侦查2卷181页):贾陆顺因犯抢劫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4月15日(2002)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贾陆顺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18、贾陆顺社会表现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贾陆顺于2004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泽州县公安局拘留7天。六、视听资料DVD刻录光盘一张2015年2月11日在陵川县新胜贸易有限公司调取:2015年2月11日17:47分至17:54分,贾陆顺、胡某某、李某甲在百货大楼西入口相互拉扯,17:55分李某甲离开,17:58分至17:59分,贾陆顺、胡某某对秦某某实施殴打,胡某某将其殴打在地,且用脚踩住其脖子位置,贾陆顺用手掏秦某某上衣口袋,18:00分贾陆顺、胡某某、秦某某三人拉扯着离开。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陆顺酒后寻衅滋事,对过程行人即被害人秦某某施行暴力,被告人胡某某拽头发将被害人秦某某摔倒在地上加以控制,被告人贾陆顺趁势劫取被害人秦某某手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陆顺首先对被害人秦某某拳打脚踢,实施劫取手机的行为,被告人胡某某脚踩被害人秦某某的脖子,迫使秦某某不能反抗,均系抢劫正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作用区别量刑。被告人贾陆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陆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郎贺剑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晶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