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与孙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孙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49号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烟雨路。法定代表人邬明娟。被告孙玉红,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喜来登国际中心(公寓)A幢17楼18号,身份证号码230502197403130729。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奥法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