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7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冒名:热孜万古丽·亚森),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阿拉格尔乡阔纳买里村5组026号附1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翻译人员阿莉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翻译人员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XXX号肯德基餐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61克白色粉末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3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至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毛家弄95号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25克灰色块状物体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身上查获12.06克灰色块状物体。经鉴定,上述灰色块状物体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黄某某、吴某某、褚某某、潘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记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建工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经事先电话联系,至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XXX号肯德基餐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61克白色粉末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3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至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毛家弄95号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25克灰色块状物体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身上查获12.06克灰色块状物体。经鉴定,上述灰色块状物体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购买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查获。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购买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查获。3、证人褚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20日,民警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及购毒人员黄某某的经过。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民警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及购毒人员吴某某的经过,并从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身上查获52包疑似毒品的灰色物体。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黄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处分别扣押到相关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并将涉案毒品称重、收缴的情况。6、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购毒人员黄某某、吴某某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灰色块状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7、上海市东方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建工医院尿液检验报告单,证实吴某某及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尿检结果均呈吗啡阳性、甲基苯丙胺阴性。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的到案经过。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共计海洛因12.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斯玛·麦合木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缴、扣押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耀辉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