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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山与赵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赵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杨山,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利祥,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杨山与被告赵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郁 莉审 判 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皋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