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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张林岳,吴竹英,吴桂英,吴元,潘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2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岳。被执行人:王仁淼。被执行人:张林岳。被执行人:吴竹英。被执行人:吴桂英。被执行人:吴元。被执行人:潘珊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张林岳、吴竹英、吴桂英、吴元、潘珊珊名下有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格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仁淼、张林岳、吴竹英、吴桂英、吴元、潘珊珊的存款或收入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