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戚开成与白书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开成,白书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戚开成。委托代理人:程建伟,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书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戚开成与被告白书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戚开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书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戚开成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