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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钟生文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文,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重字第5号原告钟生文,男。委托代理人殷铁刚,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负责人熊月来,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生文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生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生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钟生文负担。审 判 长  赵安平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