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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59号张金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秀,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秀,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怀化市工业园发展路旁。法定代表人:向纪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劳人仲字(2014)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4)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对张金秀履行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