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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韩寿德、高凤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韩寿德,高凤霞,纪家理,王学双,韩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寿德。被执行人高凤霞,系韩寿德之妻。被执行人纪家理。被执行人王学双。被执行人韩德乐。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韩寿德、高凤霞、纪家理、王学双、韩德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