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春杰诉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杰,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杰,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春杰诉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春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