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秀娟与被告董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秀娟,董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焦秀娟,女。被执行人董金龙,男。原告焦秀娟与被告董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秀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焦秀娟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