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兴安县地产公司与张建雄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地产公司,张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地产公司。被执行人:张建雄。兴安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张建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雄已从兴安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护城村委原兴安县猪仔市场的土地上搬出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并将上述土地返还给申请人兴安县地产公司管业,申请人兴安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正 胜审判员 李 夷 平审判员 蒋 光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