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与灌云县畜禽改良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灌云县畜禽改良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187号原告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图河乡图河村。经营者张伟。委托代理人刘兴东,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云县畜禽改良站,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新民南路416-12号。法定代表人王寿禹,站长。委托代理人夏加成、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诉被告灌云县畜禽改良站畜牧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图河乡非凡生猪供精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