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曲均平与权守仓、柴忠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均平,权守仓,柴忠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曲均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粮农。被告权守仓,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粮农。被告柴忠乾,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均平与被告权守仓、柴忠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均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均平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曲均平负担。审判员 郑俊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