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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管佳滨,吴曼莉,管嗣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法定代表人:周香红。被执行人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佳滨。被执行人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周。被执行人管佳滨。被执行人吴曼莉。被执行人管嗣钦。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管佳滨、吴曼莉、管嗣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管佳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欧龙4幢601室(所有权证号:669231)的房产和拍照为浙C×××××(品牌: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SVAC2BR6DN020942)的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财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过长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7653.9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述财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过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杏花路202号,机构代码:716132826。法定代表人:周香红。被执行人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大道5477号801室,机构代码:689134657。法定代表人:管佳滨。被执行人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经二路15号,机构代码:683145777。法定代表人:郑洪周。被执行人管佳滨,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新浦路英豪花园A1幢19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4198201314239。被执行人吴曼莉,女,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新浦路英豪花园A1幢19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4198205036344。被执行人管嗣钦,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新民村小坑儿,身份证号码:330321195401104212。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新港皮革有限公司、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管佳滨、吴曼莉、管嗣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管佳滨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欧龙4幢601室(所有权证号:669231)的房产和拍照为浙C×××××(品牌: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SVAC2BR6DN020942)的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财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过长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7653.9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述财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时间过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7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阮李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