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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油麻岗工业区**号**栋*楼。组织机构代码:72854207-2。法定代表人:谭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韶辉,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祺伟,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森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泰然五路天吉大厦**座7C2-A。组织机构代码:08076259-X。法定代表人:管琛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谭震。上诉人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书面通知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人民币33804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再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海霸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宁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