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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杰与张家港市嘉和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张家港市嘉和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高杰。被告张家港市嘉和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城花园11幢M106。法定代表人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张家港市嘉和日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杰承担。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