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郝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郝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35���原告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A座23层。法定代表人周宝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华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郝广柱。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天津天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