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光华管理区与汕头市第一轴承厂,汕头市金平区光华工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光华管理区,汕头市第一轴承厂,汕头市金平区光华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管理区,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李惜强。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一轴承厂,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吴伟钊。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工业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萧汉生。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管理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一轴承厂、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光华工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租赁场地占用费357367.9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一轴承厂的银行存款357367元,现被执行人汕头市第一轴承厂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拟按程序移送交叉听证审查,在听证过程中,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进入审查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原因消失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然审判员 陈 琦审判员 林 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