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莹宝、王文辉与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53号原告:徐莹宝。委托代理人:洪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辉。委托代理人:洪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驻地庆淄路东。法定代表人:杭振友。被告:李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诉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1元,减半收取1372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0.5元,由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冉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