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金勇与轿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勇。委托代理人丁建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轿铁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平常。委托代理人曹晟。上诉人张金勇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金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张金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