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滦县金马工业有限公司工人。2015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郭某乙在手机陌陌里发了一条“我要找工作”的求职信息,2015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在陌陌上以“懂得”的网名联系上郭某乙,并以给郭某乙找工作名义要了郭某乙电话号码。后双方在电话联系的过程中,张某编造各种理由取得郭某乙的信任,先后在日租房与郭某乙发生了三次男女两性关系,并在第三次发生关系时用手机拍下了郭某乙的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视频。2015年2月28日,张某在陌陌里与郭某乙聊天,称其手中有郭某乙的裸照和性爱视频,以此威胁郭某乙并向其索要现金5000元,称如果不给钱就将存有郭某乙裸照及性爱视频的资料发到网上或到黑市上卖掉。后郭某乙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到案说明;勘查照片;证人彭某、郭某甲、陈某、朱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材料;辨认笔录;扣押材料;情况说明;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张某手机照片视频光盘;郭某乙短信陌陌信息及司机郭某甲的短信截图光盘;关于戒指的收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材料、户口底页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郝明红审判员胡琪代理审判员王景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蒋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