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一)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葛森彪与袁凤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森彪,袁凤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一)字第2722号原告葛森彪。委托代理人孙玉洲,柳州书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湘华。(一般代理)被告袁凤姣。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11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葛森彪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葛森彪负担。审 判 长 何慎十人民陪审员 叶晓春人民陪审员 覃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柳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