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根生与付台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生,付台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73-1号申请执行人何根生,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台如,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9月09日向被执行人付台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台如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