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席社友与宫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社友,宫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席社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能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含山县,现住含山县。原告席社友诉被告宫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杨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魏明明、人民陪审员黄传远参加评议,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席社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能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席社友诉称:2007年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席本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席子辰(曾叫宫子辰)。2012年被告宫能生及席子辰的户籍由含山县林头镇卧虎行政村宫大庄迁移至含山县清溪镇横龙行政村大王村。2012年被告宫能生在含山县城购含山县环峰镇昭关西路62号10幢2单元403室房屋一套,被告宫能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六万元整。2013年3月11日被告与原告女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该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宫能生所有,双方所有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原告开始对此不知情,后发现被告和我女儿离婚,于是多次叫被告还款,2014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六万元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不予归还。原告无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六万元整。宫能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因购房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数次催讨无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一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被告借钱理应及时清偿,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席社友的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0元,由被告宫能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辰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黄传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