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秦保旗犯绑架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保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44号罪犯秦保旗,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宿城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保旗犯绑架罪、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共同民事赔偿3923.9元,追缴赃款赃物等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秦保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秦保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保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保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