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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洪某与朱某某与被告洪娟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45782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现生活困难,其唯一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表示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其房产暂时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延期执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89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3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