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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书涟与王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书涟,王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00号原告:余书涟,女,汉族。被告:王朝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书涟诉被告王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书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朝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并以其购买的坐落在宿州市人民南路东侧,外环三路北侧中国(宿州)纺织服装鞋帽城1号楼A区房产(房屋编号3413020935000500010934)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书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朝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二、查封原告余书涟购买的坐落在宿州市人民南路东侧,外环三路北侧中国(宿州)纺织服装鞋帽城1号楼A区房产(房屋编号3413020935000500010934)一套。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