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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05号原告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国刚,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慧,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苏州视平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