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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会军与王根茆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军,王根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军,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枫林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12722197501161114。被执行人王根峁,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阳崖沟经济廉租房7号楼1单元603室,身份证号:612722195503021116。本院在执行刘会军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根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根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会军偿还借款本金101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根峁每月向申请人刘会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直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